尊敬的“教师”网友: 您好!根据静财字【2008】2号文件,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采暖补贴标准如下: 一、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和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在每个采暖季每人一次性发放采暖补贴185元,连同冬季取暖补贴235元一并发放。 二、 在一次性发放采暖补贴的基础上,按职级每人每月增发采暖补贴,其标准为: (一) 机关和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科员及以下人员10元,副科级20元,正科级30元,副处级40元,正处级50元,副县级60元,正县级70元。 (二) 事业专业技术人员:助理及以下10元,中级30元,副高级40元,正高级60元。 (三)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中级工及以下10元,高级工20元,技师级30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