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09年6月23日购买了北辰区一套二手房,一切手续办妥交接。现在到了冬季供暖期,去供热站缴费,被告知原房主拖欠了七年的取暖费,共计将近1万元。供热站因此让我们补交。否则就给办停。
这个债权债务纠纷是发生在供热站和原房主那里的,追缴费用也是建立在双方的供热合同上面,为何供热站管我要这个钱,我是否有权利和供热站重新签订供热合同并交纳今年冬季的取暖费。
尊敬的“张莹”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政府十分重视,立即责成房管局调查办理,现答复如下:
区房管局接件后立即进行调查了解,积极协调,努力解决问题。房屋过户涉及的暖气费用问题,是有相应的政策规定的,相关的政策规定将由区房管局向您做细致的解释,您如有相关问题也可随时拨打北辰区供热办的电话26393730,详细了解相关政策。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北辰区政府督查室
2009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