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是塘沽区贻信康庭业主,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今年该小区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但有几个问题不明白。1、通知业主10月26日冷水试压,实际上该供热公司第三分公司的锅炉还在维修之中,管道内水、压力均没有,害的业主请假在家中等待。
2、供热公司在11月初(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在楼门口将业主家的供热计量表的指数进行公示,要求有问题11月9日前反馈,可是在公示后,冷水试压计量表也在变化,我们也要在次年结算时缴纳费用,实际装的计量表就是“自来水表”。到底是按热量收费,还是按流量收费?
3、政府要求供热部门11月8日供热,但滨海供热的水温很低,用手摸家里的散热器,仍是凉的,可是计量表还在不停的运行,滨海供热此举乃双赢,一是在投入很少的情况下,积极响应了政府惠民便民的号召,另一方面,部分运行成本由热计量采暖户进行买单。
我认为国家采用热计量供热收费初衷是好的,但目前还不成熟,没有制定出明确的行业运行标准,如水温在住户表外应达到多少度,温度不够计量表应不运行走字等等。希望有关部门给我一个信服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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