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欣欣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分调查了解情况。我们会将办理结果通过二次答复的形式告知您,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09年11月16日
尊敬的欣欣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照《关于对居民住宅集中供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津政热办[2004]53号)中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供热温度测量:
(1)测温时间为每天8-21点,供热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为用户测温。
(2)测温应使用经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的测温器具。
(3)测温点选择在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2-1.5米的高度。
(4)测温时要求关闭室内门窗。
(5)测温员入户15分钟后开始测温,测温时间不少于10分钟。
(6)测温需填写测温记录表,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各存一份。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可在记录表上注明,并可要求再次测温。但不得拒绝签字,否则视为温度达标。
市民可依照上述规定,衡量供热单位测温是否规范,以保证测温结果的真实性。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09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