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各位领导:
我想咨询一下,在我市目前拆迁工作中,对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是如何掌握的?具体讲,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安置补偿的,还迁房的建筑面积是不是原则上不应低于原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呢?谢谢。
任详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