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关于完善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现在是否在有效期?
通知规定,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相应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中的聘任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照表》中明确造价工程师可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
通知还规定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持执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
请问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后,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评为中级职称有区别吗?这种“中级”全市通用吗?能换发中级证书吗?换发具体条件、办理部门?
造价工程师注册5年后,除了没有中级证书外,其他均符合符合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真能持执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吗?具体条件是什么?
恳请答复为盼!
尊敬的军军:
您好,《关于完善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文件现在仍继续执行。按照文件规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相应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中的聘任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职务,但不再换发我市中级职称证书。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持执业资格证书和评聘手续直接申报高级。如果想取得工程师或经济师资格,应当按照相应专业的条件通过评审或考试的方式取得。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