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0元、300元和500元;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并规定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1100元和1700元,虽然两个保险报销比例不同,但起付标准差距太大,很多在职职工每年扣缴医保费远远大于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城镇居民缴纳的医保费用,但报销费用却少。
假设A、B、C三个病人均在三级医院住院,如果住院医保报销范围费用低于3900元的话,按照2010年报销标准(详见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9〕46号)),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其实际承担总费用高于参加《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最高可相差660元,存在不合理想象,举例说明。
人 住院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1700时个人承担 3000个人承担3900元个人承担
人员A 500 55% 1040 1625 2030
人员B 500 45% 1160 1875 2370
人员C: 1700 85% 1700 1895 2030
1、假设三个病人均在三级医院住院,所发生费用均属医保报销范围
2、人员A: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3、人员B:参加《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选择560元筹资标准,个人缴费330元。
4、人员C:参加《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选择220元筹资标准,个人缴费60元。
建议相关认真部门,统一不同保险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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