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建设交通委领导:
我是和平区的居民住户,我所居住的小区今年3月份交付。8月份,我交了09—10年度的供热费,可是提供给我的天津市供热专用收据上面,盖的是开发商的公章,和我签定的供用热合同也是和开发商签定的。
现在的问题是,我拿合同和收据到单位报销时,单位财务人员说这张票不符合规定,不能报销,要供热公司在上面补盖公章才可以报销。而供热公司不同意补盖公章。我想咨询下,我该如何操作,才能拿到符合报销标准的票据。
期待您的答复,谢谢。
尊敬的刘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责任有关部门进行了处理,现答复如下:
市民到所属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后,供热单位应开具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天津市集中供热采暖收费专用收据》.
市民携带本收据到单位办理报销手续.
由于您没有留下具体的地址和有效的电话(给您打过电话,但电话无法接通)等联系信息,此事的缘由无法核查.
若您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核查,请再次与我们联系.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0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