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明明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9年10月28日
侯明明同志:
你好,留言收悉,现就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查,《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津政发〔2002〕90号)规定:“商品住宅所有权变更时,维修基金余额随商品住宅所有权同时转移。”商品住宅所有权变更后,维修资金随房屋同时转移,无需退还和重新交纳,无论新的购房人是否办理户名变更手续,均不影响其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为确保维修资金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市国土房管局已开通维修资金账户信息变更业务。业主可持房屋所有权证、房产买卖协议、房屋所有权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收据》(第二联)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和平区曲阜道88号市国土房管局行政服务中心14号窗口,填写《天津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务受理单》,办理变更手续。
联系电话:23302305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9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