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恕我冒昧的打扰,因为我实在不知道这个问题该反映给哪个部门,只能求助于您了。
我是这样的,我家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对象,2009年8月10日我爱人因突发妊娠期糖尿病导致酮症酸中毒到静海县医院就诊,后因病情危重(胎死宫内、病人昏迷)转诊至市医科大学总医院,在急诊重症监护室留院观察至12日因宫内破水转至该院产科继续抢救治疗。在急诊重症监护留院观察两日期间共花去各项医疗费用近8000元,当时医院医生说是合作医疗可以报销,可是出院后镇上主管合作医疗的领导以非住院(没有住院清单)为由不予报销此大额费用。请问留院观察而且是在重症监护期间的费用是不是不属于报销范围之内,因为这个费用给我们造成了不小的经济压力,希望得到您的解释! 谢谢!
尊敬的胡德根:
您好,目前,本市“新农合”不同区县政策不同,静海县新农合制度报销范围问题,应由静海县负责回答。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