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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大**   提问时间: 2009-10-20 20:04
 标题:咨询天津宅基地换房的相关政策
内容:

    天津市实施宅基地换房的政策建设小城镇,具体的实施办法是什么?关于农民用自己的宅基地换取房屋的补偿办法是什么?

    谢谢!!!

回复部门:国土房管局   回复时间:2009-10-26 15:30   是否超时:否

网民:

您好,留言收悉,现就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津政令[2009]18号),已明确了我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的实施及安置办法。具体为:

一、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推动、组织实施。市农业、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推动、组织实施。示范小城镇建成后,对村民原有的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统一组织整理复垦,实现耕地总量不减、质量不降、占补平衡。

二、村民宅基地的置换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置换主体资格认定、房屋认定、置换标准、选房办法、残疾人和"五保户"安置方式及其他事宜。宅基地置换办法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村民以宅基地置换房屋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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