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亲姐姐是西青区李七庄街道武台村的村民,现离异,具备在津常住户籍,我父母是西青区精武镇马家寺的村民,具备落户条件,我姐姐离婚后想把户口迁回到我父母家,符合《关于公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须知〉的通知》(公户【2007】36号)关于父母与已婚子女间的户口迁移规定。日前,在精武镇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时,派出所要求出具马家寺村委会的同意迁入证明,但是规定上没有要求出具这个证明,后往西青区公安局咨询,答复同样。我想问的是,为什么规定里没有的东西让我们出具,迁户口里没写须迁入地村委会证明?派出所违规办事,区公安局没有尽到纠错监管职责,请市公安局给予答复,到底需不需要村委会同意,如果需要,为什么规定里没写?如果不需要,为什么派出所又要?
[附件1]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天津市公安局
2014年10月23日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