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在2014年9月18号买了金地艺华年的期房,签订购房合同交首付的同时,交了房屋契税3%,由开发商代为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可是交首付签合同并不具有房屋权属转移的性质,而房管局预登记在法律上也不具备房屋权属转移性质。10月30号实行契税新政策,按新规定本人应该缴纳1.5%的契税,多缴的部分能否退还?望回复,谢谢!
张学城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