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审核员请注意,这不是重复提问。之前电话告知我投递到税务局,可是递送部门中没有税务局!打电话咨询没人能解决,望通过。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于2013年10月13日购买北辰区某商品房期房,此房是本人的首套房,容积率大于1.0,建筑面积89.7平米。按照当时的普通住房标准,超出北辰区普通住房指导价,所以属于非普通住房,因此根据当时政策按照3%的契税缴纳。
按照目前天津市六部门下发关于《天津市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文件:“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同上),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征收契税。执行日期为自2014年10月30日起。”另外,我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我所购房屋属于期房,目前并未交房,预计2015年上半年才能交房,并且所签的购房合同,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而且并不具有房屋权属转移的性质;而房管局预登记在法律上也不具备房屋权属转移性质,房屋实际产权还是开发商拥有所有权。所以不应该以购房合同签订当日作为契税应缴日,而是以交房或房屋所有权实际转移日作为契税起征时间点。如果按照调控政策文件及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按照1%征收才是合理合法行为。现向政府领导提出几点疑问,请给出合理解释:
1.本市有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期房的契税缴纳时间做出规定?
2.如天津没有明确颁布的契税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最新调控政策及契税暂行条例,能否对本人已缴纳的契税进行退税?
3.本人多次打电话给市、区两级地税局和房管局,市、区两级两局人员无人能明确回答契税缴纳时间点及相关法律法规问题。另外,政民零距离中投递部门也无税务部门选项,只能恳请区政府领导能够出面协调并解答我的问题。
请领导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请针对以上问题给出明确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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