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得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房屋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纳税人于2014年10月30日前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自2014年10月3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凡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及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两项条件的住房,确定为普通住房。该标准适用于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税率征收契税。如果该购房人购房时间在2014.3.1—2014.10.29日,东丽区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为8400元看,如果购房价格高于8400元,或者该小区容积率低于1.0,或者房屋面积大于144平米,上述3条中只要一条不符合要求,则该购房人所够房屋为非普通住宅,契税税率为3%。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政府
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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