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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孙**   提问时间: 2014-10-14 16:08
 标题:有养殖合同、有土地审批手续,钱拆合理吗?
内容:

    2012年5月1日续签养殖用地15年合同,在2013年3-4月份,本村民与我同一时期建房、建棚圈共7户,这7户梅厂镇政府城建办有调查记录和卷宗(我本人有录音)。梅厂镇政府城建办和综合执法大队同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上说明违反《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时隔半年后(2013年10月)梅厂镇政府城建办和综合执法大队下达限期拆除通知由7户变5户,由5户变3户。在时隔四个月后(2014年2月),限期拆除通知书又变成我1户,并于2014年3月18日给强拆了。

    我请问:1.镇政府安装限期拆除通知书下达拆除通知,程序是否合法?2.强拆后又说土地性质变了,为什么没有人提前通知并还继续与我签订养殖合同?3.我本有《畜牧养殖用地合同》和《村、镇、区三级政府的畜牧养殖用地申请审批》手续,为什么镇政府说作废就作废,依据什么也没明确文件?如有为什么没有人在事前通知?4.给我造成经济损失了,为什么都在推卸责任,为什么没有赔偿?5执法公平吗?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吗?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4-10-21 15:21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离》栏目上的留言后,武清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梅厂镇政府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梅厂镇政府回复如下:

回复问题一:2012年3月份梅厂镇政府城建办土地巡查中队在例行工作巡查中,发现郝庄村村民在没有取得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建棚、建房问题比较突出,经巡查中队工作人员劝说,要求停止建设,恢复土地原貌,但有的违建户依然继续建设。梅厂镇政府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村的违建户进行了劝说、了解相关问题、笔录询问等手续,并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合法有效。

回复问题二:您所建设的土地位置,在武清区梅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村街与村民签定养殖合同,不限制个人到相关部门咨询或寻求法律援助。

回复问题三:我镇城建办于2013年3月份依据区国土局文件指示精神对全镇各村街下发一份进紧急通知,内容有关养殖用地,保存现有养殖建筑格局,禁止新建、扩建等。《畜牧养殖用地合同》属村街与个人签定合同的,问题二中已有说明。《村、街、区三级政府的畜牧养殖用地申请审批》手续,属2002、2003年备案手续,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据土地第二次调查的技术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废除了2002年、2003年养殖备案手续,并要求按照《国土资发〔2010〕155号》、(武清政办〔2011〕20号)文件执行。

回复问题四:我镇对违章建筑进行了拆除是依法、依规进行的。相关处理不涉及补偿问题,如有不妥之处,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审查。

回复问题五:我镇关于违法、违规建设的行为是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处理。是公开、公正、公平的,接受社会监督。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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