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原问题大意如下(可查询3317926181):复婚 需要户口本婚姻状态改成离异 才能给予办理
民政局回复内容“您好。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当事人办理登记时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一栏要和其实际婚姻状况保持一致。若是要办复婚,户口本中婚姻状况一栏应该事先到派出所变更为离婚。现在没有实现公安和民政部门的联网,公安户籍部门的婚姻信息需要当事人自行前往派出所,凭借结婚或离婚证书予以更改。只要有婚姻状况的变更就需要当事人前往户籍部门予以更改。”
请问《婚姻登记条例》哪一条有相关规定?
天津市《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二十三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也只提到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并没有提到婚姻状态,如何解释?
希望民政局认真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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