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欧美小镇鸿正大物业公司在四期收取地上停车费每月180元,地下每月220元,五期地上300元,地下360元!而相邻的蓝山国际小区地上70元,地下12元!造成居民只好将车停在马路上,停在马路上交通部门又不允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请问:
一、 物业公司收停车费的主体有合法性吗?没有合法性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二、物业公司擅自将绿地改为停车位,物业公司经过相关部门审批了吗?利用小区内部公共用地规划停车位,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小区竣工交付使用社会评审报告及业主投票意见等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小区公用场所属所有业主的共有财产,并非物业公司所有,未经审批物业公司更无收取停车费的权利,强行收费属于违法行为!热切盼望相关部门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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