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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3.12.08发布的天津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中,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n为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n的具体数值怎么计算。
假设两个同龄人,其中一人20岁开始参加工作(假设为甲),而另一人35岁参加工作(假设为乙),两人都是50岁退休,那么计算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时,甲的n是否为30,乙的n是否为15。
如果上述n值成立,假设甲在30年中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0年,乙在工作的15年中每年按时缴费,共缴纳了15年基本养老保险,并假设二人都是按当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那么甲的平均工资指数为=(1+1+……+1)(共20个1)÷30=0.67,而乙的平均工资指数为=(1+1+……+1)(共15个1)÷15=1。
假设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这样在基础养老金中,计算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带来的养老金部分(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工资指数÷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时,甲的数额为1×0.67/2×20×1%=0.067,乙的数额为1×1/2×15×1%=0.075,反而比甲要多,这是不是和多缴费多收益相矛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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