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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任**   提问时间: 2014-08-07 17:01
 标题:单位不同意辞职,并且扣留个人档案怎么办!
内容:

    我是2012年2月考入天津市监狱局下属康宁监狱外科主治医师岗位,现在申请辞职,自行寻找医院继续从事医疗工作。但是医院政治处拒收辞职信,并且要挟扣留档案,不让我有正当职业。我在监狱工作二年期间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无违法违纪行为。找监狱领导反复交涉近一个月了,仍然不同意我辞职,并且要挟扣留档案。我该怎么办?法律上对申请辞职,有规定单位答复期限及放档案期限吧?求助!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4-08-11 14:38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事业单位的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国家和本市规定双方约定服务期限的除外);2、聘用单位未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聘用合同的;3、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4、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5、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6、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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