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事业单位的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国家和本市规定双方约定服务期限的除外);2、聘用单位未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聘用合同的;3、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4、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5、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6、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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