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对员工进行技能考核,未通过人员需缴纳所谓的补考费(实质就是对员工的罚款,因为补考不会产生任何费用)50元。补考未通过的需缴纳100元且部门领导一并处罚。对此情况,我想咨询1、行政企事业单位是否有权利对员工进行罚款?2、这种罚款行为是否合法,依据是什么?3、如果罚款不合法以前缴纳的变相罚款是否应退还?怎样才能伸张我们的权益,要回我们所缴纳的罚款?希望劳动保障部门予以答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有关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到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12333电话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