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政策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凡企业三班、两班和一班工作制二十二点或二十二点以后生产和工作至翌日早六点以后下班的职工,可以享受夜班津贴。夜班津贴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按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计发,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2014年夜班津贴标准为:4260÷21.75天×10%=19.6元。发放条件:①夜班工作必须满七个半小时;②必须完成当日的生产、工作计划和任务。未达到以上条件者,不得发放夜班津贴。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有关工时制度、加班费及夜班津贴等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到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12333电话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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