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这没有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时候就不享受增加产假三十日,生育第二个孩子本来就年龄比较大了,为什么还要减少产假呢?同时该规定也没有说明男方给予七日护理假是只在生育第一个孩子时享受,为什么生育第二个孩子不享受呢?国家都鼓励单独二胎了,怎么产假还越来越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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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计生委
201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