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天休息时间不少于10小时,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凡企业三班、两班和一班工作制二十二点或二十二点以后生产和工作至翌日早六点以后下班的职工,可以享受夜班津贴。夜班津贴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按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计发,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2014年夜班津贴标准为:4260÷21.75天×10%=19.6元。发放条件:①夜班工作必须满七个半小时;②必须完成当日的生产、工作计划和任务。未达到以上条件者,不得发放夜班津贴。
企业工作制由十四点或十四点以后生产并工作至二十二点或二十二点以后下班的职工,可以享受中班津贴(不能同时享受夜班津贴)。中班津贴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按不低于5%的比例确定计发,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2014年中班津贴标准为:4260÷21.75天×5%=9.8元。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有关工时制度及加班费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到仲裁申诉、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12333电话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仲裁时效为1年,监察时效要求为2年,建议劳动者及时维权。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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