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1982年12月在河东区粮食局退休,后改为离休,离退休时工资相当行政十九级。起初我看到国发【1982]】140号文件第四(1)条规定“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以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列入调资范围,可以按照本决定的规定升级。”这里“按本决定的规定”显然是讲怎么升级,是不另搞文件了,本决定第三条有具体升级规定。其中三(四)规定低于行政十四级标准工资额的行政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一般升一级。文件写明:“本决定责成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单位等领导拿第二条在职人员调资范围比对我,我不服。领导请市人社局朱明出面解答,朱明草率支持单位意见。后来人社部给我寄来劳人薪【1983】93号文件,答复原文摘录了国发[1982]140第四条(1),说明对于离退休人员,应该适用这个条款,与我的主张一致。津政发【1983】46号文件第36条规定“在调资期间(从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至本单位调资结束)死亡、退职、退休的职工,符合升级规定的,……退休费均以调资后的工资,按有关规定计发。”我符合调资范围,符合升一级规定,没有给我升级是错误的。朱明“解答”是错误的。现在相关领导都拿朱明“解答”当“圣旨”,说无权反对。应该说劳人薪【1983】93号文件是权威解释,津政发【1983】46号文件是具体规定,文件规定是依据,某领导之谈不是依据。再请人社局领导反思对我的信访问题之谈,纠正并书面答复。201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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