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12月1日入职《天津市诺达印刷有限公司》担任设备主管职务,2013年5月30日下午4:30分在车间发生工伤事故左手食指粉碎性骨折,7月份经南开劳动局鉴定为10级伤残,同年10月份社保下发至公司《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262.40元,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此费用与本人,2014年4月20日公司与本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拖延办理手续,直至6月18日仍未办理任何手续,并扣留本人,养老保险手册、失业保险领取手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两个半月工资,入职两年三个月均未支付公积金。
由于公司拖延办理离职手续导致本人无法入职新公司,也无法领取失业保险,社险及医疗保险均断档并无法补缴,从而导致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到仲裁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受理权限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