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母亲出生于1963年9月,于2002年初到滨海新区一家单位就职(外来农民工),当时未满40岁,单位于2005年2月(已过40岁)才开始为我母亲缴纳社保至今。现在我母亲已经51岁,缴纳社保已有9年3个月,还在那家单位工作,单位也继续缴纳着社保,请问我母亲这种情况在天津建立的只能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吗?如果缴满15年社保能在天津退休吗?或者单位能否补缴前三年的保险,并把临时账户变成基本账户?单位的说法是政策不允许补缴02-05年的保险。主要老家四川的政策50岁以后转不回去了,这样我母亲以后退休两边都不接的话,该怎么办?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电话联系解答相关政策,网民表示感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