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以下两点:
1 我是2014年4月从缴纳社保的天津开发区的企业离职的,当月去了北京工作。现在得知我4月份的社保在天津的原工作单位给缴纳了天津社保,但是我在北京的新公司也给缴纳了北京社保,现在存在4月份的社保天津和北京两地重复缴纳了。请问重复的部分我自己个人账户的可否退还,流程如何?
2 我目前在北京工作,因为我以后可能还回天津。请问天津的社保是否需要转移到北京现公司,是要做转移接续吗,流程如何?如果以后还回天津是需要再开新的社保账户吗?
以上问题期盼政府部门给出及时的答复,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天津缴纳的社会保险是否需转移到北京,请咨询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