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南开教育局以代办人身份批量买了私产房,转而卖给我一间(地处郊区农村、滞销房)总价54000元,个人付款40000元(含息),代办人补贴14000元。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上分别是【甲】开发商,【乙】本人,教育局系代办。单位代办不能定位成“单位分配”,请更正。做了代办批发买卖,又要捂盖子不认同,是何道理?本人因此质疑代办人在滞销房买卖中是否有吃回扣、收礼品等腐败问题,请领导过问查清此事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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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政府
201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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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