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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   提问时间: 2014-04-12 15:49
 标题:企业以招不到新人为由,拖欠离职员工工资
内容:

    您好!

    我今年53岁了,近七年都在一家烟酒连锁店打工,上月因私事提出离职。本月去领取上月工资时,经理不给我工资,告诉我店里没有招到新员工,让我再上几天班,再帮几天忙,就把上个月的工资给我;如果我不继续上班,就不给我离职前的工资了。我就又上了几天班,但还是一直不给我工资,经理总是说让我继续上班就会给我工资。现在的情况是我必须得上班,但是又不给我工资。我问了连锁店的其他人,上个月的工资都按时给了。我已经提出离职了,他们用我合法应得的工资威胁我、要求我继续上班,但是也不给我工资,侵犯了我的权益,希望仲裁介入处理。

    因为是临时工,连锁店并没有跟我们签订合同,没有工作服、工牌、工资条、工资卡、考勤记录,这些都没有。工资是每月经理以现金形式发放到每位员工手里的。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还需要提交资料才行?

    另外,连锁店的注册地址在北辰区,我工作的分店是在南开区,我应该去哪个区的仲裁?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4-04-14 17:1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要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直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日折算,计算二倍工资的基数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到仲裁机构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双方当事人分别向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并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管辖。

  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如果您想了解更多人力社保政策,您可以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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