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天津市公安交管局车管所有一条不成文的内部规定:如果是市内六区户籍居民购买在国家环保目录上的合法的允许销售的摩托车则不给与登记及发放牌照。这条规定存在至少有10年之久。
请问交管局这条规定有何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天津市目前在外环线范围以内禁行摩托车,但这个政策并不能成为不给与市内六区户籍居民合法拥有摩托车上路行驶的阻碍。如果一个市内六区户籍的居民需要一辆能合法上路行驶的摩托车并在允许摩托车行驶的区域使用。请问交管局该如何才能实现?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十分重视,因您所留联系方式有误,故无法了解您的详细情况,希望您留下确切电话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天津公安工作的大力支持。
天津市公安局
201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