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李淑兰,女,青海乐都县人,现在天津市务工。2013年11月6日,本人因患心脏病,在天津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11月11日出院,医疗费用共计21531.32元。本人在老家乐都县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去报销医药费时,合管办工作人员称天津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在我出院时出具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收据号:No07231787)不是正式发票,也未盖财政监制章,因而不能报销医药费。通过向天津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咨询,院方称天津市所有医院在病人出院时开具的都是专用收据,没有正式发票。请问天津市是怎样规定的?我如何才能报销医药费?
尊敬的网友:
您好!异地参保人员在我市就医,医疗费报销问题请您咨询参保地人力社保局。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