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现象描述:
对于24小时连续生产的企业,劳动者工作12小时休24小时,劳动时间过长,下班后光补觉了,长期下去对身体也不好。
而企业在这方面,大多都有意的引导(或者是“劝说”,“半强迫”)工人去上这种班,理由一般是“一直都这么上过来的”,“这样你们拿的钱多”,“你们多加的班公司肯定不会亏待的”。
企业这种做法其实是钻了法律的漏洞。企业所说的“加班补偿”在实际操作中并不透明,有的甚至通过别的手段把加班补偿“抵消”一部分(比如打分考核之类)。工人们的休息权益和收入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建议总结:
8小时工作制是保证劳动者休息的基本权益。超出的工作时间、多给的补偿必须明确公开(要明确公开到计算方法能让工人看懂)。
超出8小时的工作制要征得工人们同意并通过劳动部门审批才能执行(同一企业不同部门不同岗位要分别审核,避免一刀切。有的岗位上这种班合适,而有的岗位未必合适,把选择权交给工人自己决定。如果有需要,工人们可以申请劳动部门恢复8小时工作制。)。
我觉得这样做能既满足工人们多挣钱的需求,又保护了他们休息的权益和应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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