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有关我村与田寿禄等人(天津市静海县加油站)于2001年3月5日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一案,我们认为该份协议系我村原主任祁玉升违反《中华人名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私自与田寿禄等人(天津市静海县加油站)恶意串通所为,使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受到严重的侵犯,使我村855名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对此事,我们向上级政府机关依法进行反映,望给予合法解决。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2001年3月5日静海县大丰堆乡高小王村民委员会主任祁玉升与田寿禄等人(天津市静海县加油站)签订协议为:土地面积为3600平方米,使用期限30年,土地使用费共计人民币三万元整。以此计算,每年每平方米土地使用费为人民币两角七分钱,另外路边14.5米宽的地(没做计算)和变压器一台。而当时周边地区也有同样的土地进行有偿使用,但每年每平方米使用费为人民币5元。二者相差大约18倍。此协议依照我国法律显失公平。
二,田寿禄等人(天津市静海县加油站)与静海县大丰堆乡高小王村民委员会主任祁玉升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后,当天立即与石化公司签订的加油站租赁协议,30年使用期限,价格为人名币四百八十五万元(其中加油站建设费用总投资一百五十万元)田寿禄等人当天获得人名币三百三十五万元,这些收益依法应当属于高小王全体村民的。
综上我们认为,作为当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祁玉升违反《中华人名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恶意串通,损工肥己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高小王村855名村民的合法权益,为此,请各位领导和负责的同志要真人考虑此案,请求依法依规调查核实,给村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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