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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王*   提问时间: 2014-02-11 12:39
 标题:病假工资计算
内容:

    基本信息:

    我的工作单位考勤起止日期是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

    我在公司连续工作三年多,不足四年。

    合同中未约定病假工资基数。

    事情描述

    我从1月10日住院,1月25日出院,出院医生开建休1个月的假条。我会在2月25日上班(1月10日至2月25日期间请病假)

    我1月10日至1月20日的病假工资按照正常工资的60%发放的。但公司通知我从1月21日至2月20日的工资按照天津最低工资的80%发放。

    求助问题:

    1、请问我1月10日至1月20日工资计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若不符合相关规定,那么我的病假工资是我正常工资的60%,还是我正常工资的70%?

    2、请问公司将1月21日至2月20日的工资调整为天津最低工资的80%发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若不符合相关规定,那么我的病假工资是我正常工资的60%还是我正常工资的70%?

    感谢您的阅读,回复为盼。

    顺颂时祺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4-02-12 11:2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政策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医疗期内由企业按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病假工资问题产生争议,可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12日


【民生词典】职工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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