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我的工作单位考勤起止日期是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
我在公司连续工作三年多,不足四年。
合同中未约定病假工资基数。
事情描述
我从1月10日住院,1月25日出院,出院医生开建休1个月的假条。我会在2月25日上班(1月10日至2月25日期间请病假)
我1月10日至1月20日的病假工资按照正常工资的60%发放的。但公司通知我从1月21日至2月20日的工资按照天津最低工资的80%发放。
求助问题:
1、请问我1月10日至1月20日工资计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若不符合相关规定,那么我的病假工资是我正常工资的60%,还是我正常工资的70%?
2、请问公司将1月21日至2月20日的工资调整为天津最低工资的80%发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若不符合相关规定,那么我的病假工资是我正常工资的60%还是我正常工资的70%?
感谢您的阅读,回复为盼。
顺颂时祺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政策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医疗期内由企业按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病假工资问题产生争议,可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12日
【民生词典】职工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