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投 诉 信
尊敬的北辰区政府领导:
我是天津市北辰区万科新城紫荆苑增1号B座102号商铺业主张玢。写这封投诉信是向您反映“创才一幼”违法经营和使用存在安全隐患违章建筑经营的问题。
下面是我所反映问题的基本事实:
第一,2003年11月本人购买了天津市北辰区万科新城紫荆苑增1号B座102号商铺,本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相邻的101和201号搬来了新邻居“创才一幼”,开始经营幼儿园。101号和201号房屋是跃层,现产权归属于北辰区普东街办事处。2006年“创才一幼”开始违法扩建,不仅将我102号上面的202号一并进行幼儿园经营,并且私自将我102号屋顶用彩钢板搭建成房屋,供孩子们作为教室使用。“创才一幼”使用板房给孩子们作为教室不仅没有安全保障,同时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和经营。
第二,在扩建同时,“创才一幼”还私自铺设了地采暖。自从装了地采暖,多次出现严重漏水现象,给我102号房屋屋顶和墙壁造成大面积损坏,最重要的是造成我家电路短路,引起了2次起火(当时本人报警,派出所有出警记录)。“创才一幼”的该违法行为不仅危及了我一家人的生命安全,还直接危及了全楼,尤其是楼上130多个孩子的生命安全。
第三,“创才一幼”的院墙有近10米没有封闭,任人出入其管理者不封院墙,却以此为由安装了几个摄像头,用于“保护幼儿安全”。直接拍摄到我家门口和院落,直接侵犯了我家的个人隐私和正常生活的权利。
第四,在本人多次向北辰区普东街办事处和北辰区教育局请求解决与“创才一幼”的问题时得知,“创才一幼”的法定代表人冉亦青至今已经植物人三年左右了。
基于以上事实,本人请求您解决如下问题:
第一, 依法撤销“创才一幼”,取消不合法的一级幼儿园的经营。
本人认为,依据《天津市民办托儿园所;幼儿园设置标准》,《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民办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应该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现创才一幼的法定代表人冉亦青已经植物人三四年了,一个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何有能力去经营管理好幼儿园呢?创才一幼又是如何通过年检的呢?让这样的幼儿园继续经营,把孩子的利益放在了何等地位?所以,法定代表人已经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创才一幼已经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经营条件,请求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取消不合法的经营,依法将创才一幼撤销。
第二, 让孩子们搬离板房,拆除违章建筑。
创才一幼使用多间违章建筑的板房供孩子们作为教室使用,至今还赫然悬挂着着“天津市一级幼儿园,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牌子,这样的一家民办幼儿园怎么就符合天津市民办一级幼儿园的设置标准了呢?违章建筑的板房如何能符合幼儿园建筑防火要求呢?建筑面积496.47平米的教学用房怎能通过搭建板房招收130多个孩子经营?且因创才一幼的私搭乱建和私自安装地采暖漏水行为直接导致两次起火,这是关系到孩子们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请领导重视该问题并尽快处理,不要将该问题当做一般事情来处理。否则,一旦发生火灾,会给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孩子们带来不可估量的伤害。所以,请领导核实该事实,尽快让孩子们搬离板房,到安全的教室去上课,并将该违章建筑拆除。
以上问题,请领导重视。这是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宜,不要等到事情发生了,孩子们受到伤害了,让广大人民看到惨不忍睹的一幕了,媒体都来报道了,领导再去关注,我想这不是领导想要看到的。以上事宜,本人并非想直接反映到领导那里,本想通过基层部门解决。自2013年3月25日本人多次找到北辰区普东街办事处也曾去过北辰教育局,但创才一幼始终不配合。各部门的执法力度也不足以能解决该问题,将该问题一拖再拖,一直拖到我家两次起火,还是不能解决。
创才一幼如此张狂,自称不怕告,声称“你去教育部门反映,我看教育部门有没有人管;你去政府部门反映,我看有没有人管,随便去哪反映,那是您的权利,我天天等着您告我。”相关领导居然给我这样的答复“中日战争,日本不对,那你能灭了小日本吗?未婚同居生育的小孩也是亲生的,这些叫做既定事实,是不能更改的。创才一幼侵占你的屋顶也是既定事实了”,这就是有关领导的答复。创才一幼张狂言语已经被我进行了录音录像,不能再让她如此张狂下去了,这样不仅危害孩子们的安全,也在损害着行政部门的声誉。如果这些问题真的得不到解决,无奈之下,我也只能将这些相关录音录像材料传播到网络,借助社会的舆论力量来最终解决问题。但是,我相信能通过您以事实为根据,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绳彻底解决问题,我不想给任何一个人民的政府机关带来麻烦。
最后,非常感谢领导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来看这个材料,希望您能帮助孩子们帮助我解决以上问题。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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