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级领导:
2011年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的通知》强调2010年10月1日后(含10月1日)死亡并符合丧葬补贴条件的人员,参照本办法补发。我想咨询一下现在2010年12月死亡的,截止现在还未领取补贴的。应如何办理?此前根本不知道还能补发这一事项。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非人力社保局解释范畴,建议您咨询民政局。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