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2年12月份首付6成购买空港复地温莎堡住房,并交齐所有办理备案和贷款的材料,总房款258万元,合同规定13年4月30日交房,但开发商在交房日期前始终未办理妥当备案手续,并以房款未齐为由不予办理入住手续,5月2日我到交房现场要求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项目经理白某承诺按合同条款赔偿。最终于6月6日才完成所有备案和贷款事宜,开发商开具入住通知书,但此时白某某已离职,开发商接手人员不承认赔偿承诺,以全款未齐,备案办理时间长不是开发商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经了解,《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双方为平等民事主体,不按合同约定履约,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合同签约双方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解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工商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合同签约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回复,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滨海新区政府
201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