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于1986年在天津市地方志办公室工作,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02年7月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均在单位保管)。期间自1988年至1998年取得初级至中级职称资格,工资均予以兑现。2006年12月我通过天津市图书资料专业高级评委会评审,获得副研究馆员的资格。2007年1月,天津市地方志馆成立与市志办分离。由于市志办主任打击报复(我爱人在市志办工作,反映他存在的问题)致使我的工资没有给予办理兑现。2010年新任主任及方志馆副馆长到任后,至今仍不予办理。理由是现在不聘任。我认为更应予以兑现工资(2010年贵局有文件,表明事业单位年底前必须完成聘任工作,但领导还不作为)。我找到贵局咨询,让我找上级主管单位。我先后向上级主管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的相关领导反映,说给我答复,但至今仍没有回复。
请问:
1.我的工资2007年1月起该不该兑现?(2008年,市委、市政府下发文件,实施岗位设置)我与聘任没有关系,理应发放工资。
2.我的身份怎么确定(按工人?按干部?)
3.我的退休时间(按50岁?55岁)
谢谢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