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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   提问时间: 2013-12-05 14:44
 标题:老师打学生
内容:

    男学生才15岁,上课说话,下课给老师道歉,却遭到老师一脚踹在下体生殖器官,那个缺德老师就是北辰职专语文老师郎家山,请领导主持公道。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如果教师对学生采取罚站、罚跪、揪着耳朵拽出教室、放学不让回家、罚写作业几十遍甚至上百遍等措施,严重伤害学生、幼儿身体健康的,也应属于法律禁止的“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教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干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一、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二、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复部门:北辰区   回复时间:2013-12-06 14:1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经查,此事发生后,学生已经拨打110报警电话,区教育局将视派出所调查处理情况,对学校和教师提出处理意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北辰区政府

201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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