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原单位(天津市阿贝斯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013年9月,一直拖欠所有员工工资,入职到离职的期间还有16个月的公积金未为员工缴纳,每月工资条显示已扣除了公积金。离职后让公司开具《补欠薪证明》,日期为2013年11月20日前补齐所欠工资和公积金。11月20日后一直协商原单位,种种理由推脱。
请问我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至今协商不成如何走法律程序,请相关部门领导重视。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到仲裁申诉或到监察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