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今年天津市政府颁布11.1日开始陆续供暖,最迟按照去年要求15日送暖气,新小区需要提前打压试水,但是至今天18日,暖气仍然不热。物业不负责,开发商不出面,还望政府部门协调解决。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按照《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新建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开发建设单位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进行保修。两个供热期满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供热设施移交验收。验收合格的,户外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管理,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继续承担保修责任。相关部门已要求开发商进行检查并积极联系供热单位尽快解决问题。
特此回复,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滨海新区政府
201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