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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贾**   提问时间: 2013-11-14 01:53
 标题:拆迁保险问题
内容:

    本人为石桥邓家庄村民,我村拆迁后,给每个村民强制上了7万余元保险。我想问一下:1.此保险可以不上吗?

    2.我查询我的社会保障,并没有这钱入账,请问上的什 么保险啊?拆迁已过近三年了。

    以上,恳请回复。谢谢。

回复部门:宝坻区   回复时间:2013-11-20 08:4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贾雨村”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区领导十分重视,已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待有确切结果将向您再次反馈。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尊敬的"贾雨村"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区领导十分重视,并责成区房建办进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只有已经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给予一次性补偿。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及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征地后,均应当按照征地人员缴纳标准再次缴纳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政府为统筹城乡社会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由政府出资为农民缴费的一项保险制度。每一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必须参保,不能凭个人意愿退还现金。

    我区目前给予被拆迁人缴纳的保险全称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趸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制度衔接经办流程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87号)第二条规定:“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符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时,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征地补贴(该村当时缴纳标准为69960元/人及利息)全部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69960元是可以和其所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合并,不存在重复问题。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以村为单位进行参保的,不针对每位参保人员本人。已经缴纳保险的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到所辖街道社保中心进行网上查询个人账户。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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