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社保局的领导您好,我们公司最新制定了一份相关制度,让我们每个人需要签字确认的,可是里面涉及相对较高的罚款事宜以及完不成任务自动离职的要求,我们想请问下这种制度是否合理,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我们应该怎么办?
[附件1]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规章制度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到仲裁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