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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王**   提问时间: 2013-11-12 10:01
 标题:二手房供暖期搬入如何重开暖气(原已报停)
内容:

    我近期购买了二手房 位于阳光星期八昕旺北苑 原房东已报停暖气

    请问如何重新开通暖气?现在该小区已经开始供暖

    据晨阳道供热站的工作人员说 他们只能接受在九月初申请重新开通

    对于这种不合情理的要求 我该怎么处理?

回复部门:市住建委   回复时间:2013-11-12 17:0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杨晓磊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建公用(2010)1125号]第三条明确规定:用热户有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且在供热合同中也已明确停复热日期。一般来说,供热单位从每年的10月份开始,对供热管网及供热设施进行打压试水和水力平衡调试工作,这需要一定的时间。且供热系统是一个封闭运行的系统,如果在供热单位对管网和供热设施进行打压试水和调试期间暂停和恢复用热,是会影响到整体供热工作的。自11月1日起,天津市各供热站均已开始进行点火烘炉,目前已进行低温运行阶段,因此,根据条例规定及实际情况,如逾期,确实无法再办理停复热手续,给您带来的不便请您谅解。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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