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民用燃气自2013年11月1日提价。对于隔月入户抄表收费的情况,如2013年10月15日已抄表收费,下次是2013年12月15日抄表收费,请问下次抄表收费时,对10月15日至31日的燃气如何抄表计价?
尊敬的艾津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3]1116号)规定:天然气价格调整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收费办法是:对使用IC卡气表的用户,自2013年11月1日购买气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对入户抄表的用户,自2013年12月1日抄见气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