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继续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24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件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要求,2006年我市颁发实施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64号),改革了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进一步完善了鼓励职工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养老金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更加紧密挂钩。
基础养老金由改革前的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调整为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原来的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20,调整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退休时间越早,计发月数越高,相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越少。
由于改革后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已与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紧密挂钩,因此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时,不再采取原减发办法。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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