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我是一名企业员工,于2013年5月在西青劳动局做了劳动复工鉴定,结果为继续治疗.后又到市劳鉴会进行再次鉴定,结果还是为继续治疗.本人对两次的结果不认可,拨打12333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告知依据2003经劳局71号文件.
我2006年患宫颈癌,术后身体恢复尚好,未被诊断复发转移,为何不可回原单位工作?
我咨询了西青劳动局,工作人员告知我,继续治疗的意思是说,本人已不适合原单位工作,我问,那是否意味着丧失劳动力呢?回答:不是.
这里我说明一下,我原来工作岗位相对轻松.本人今年41岁,在原单位工作17年半,单位跟我解除合同,我还能到哪里去就业?如果不是丧失劳动能力为何不能继续原工作?劳鉴部门所给的结果到底依据国家规定的哪款哪条?
我的主治医生也明确告知我,只要不是强度大的工作是可以的!
难道国家有规定癌症患者就不能回原单位工作了吗?
期待相关部门对所示结果的有力依据!!!
尊敬的网友:
您好!医疗期满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劳动者不愿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您对复工鉴定结果有疑议的,建议您咨询鉴定机构。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