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您好。我是空港经济区远洋新干线(欣欣家园)二期业主朋友,受其委托,咨询该小区未取得交付使用证问题。合同约定是需要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证,方可交付。但是开发商称空港经济区执行空港建设局文件《津空加规建函[2009]1号》“关于我区《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情况的说明”,该文件中称“对2007年11月15日之前签订的住宅项目土地合同不发放《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在取得《建设工程验收备案通知书》后即已达到准许交付使用的条件,并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现在咨询如下问题:1、上述津空加规建函[2009]1号文的真实性问题,是否为天津空港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发布?(因文件抬头只是各相关单位及相关人,不太规范)
2、该文件与天津市法律规定出现矛盾之处,该文件是否被撤销了?
3、若未撤销,该文件与法律规定有矛盾,是否只能由法院判断是否必须具备准交证?
请有关部门给予及时、明确答复。并公布在网上,作为公共资源供公众查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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