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家庭情况是这样,我和我的爱人都属于再婚,我是离异,本市非农户口,生有一个女儿,目前归男方抚养;他是丧偶,外地非农户口,妻子病亡,留下一个女儿,目前由我们抚养并与我们一起生活。我查询了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我们的情况不满足提及的情况,但其中“第三章第十六条(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不知道我们能否属于特殊情况,毕竟我们两人成立一个家庭,两人无法生育共同的孩子,这对一个家庭的幸福和谐来说,是十分不利的。请问相关部门能否根据我们的情况,批准再生一个孩子呢?如果得不到批准,再生一个就属于超生,那么再生育的这个孩子是否属于三胎超生?罚款金额是多少,我们两人的年收入总和大概20万,请有关部门予以解决、解答。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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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计生委
2013年10月18日